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因自身需要购买一些美容、健身等项目的预付卡,但后期使用过程中又因为一些突发原因不能继续享受服务,那么这时候我们购买的预付款能退吗?又可以按照什么标准退款呢?
近日,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为商家在售卖预付款时厘清了所应承担的义务条款,也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路径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
市民李某有意办理健身卡锻炼,某健身房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其推送价目表,并介绍相关优惠政策,双方全程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办卡事宜,健身房未提前告知退费标准、扣费规则等关键条款。
李某正常持卡健身5个月后,因身体疾病前往医院就诊,医生明确告知其身体状况不适宜开展剧烈运动,已无法继续使用健身服务。李某随即向健身房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并提出退费方案:1038元对应13个月使用时长,折合每月费用79.85元,扣除已使用5个月费用后,要求退还剩余8个月共计638.8元。
面对李某的退费诉求,健身房拿出内部管理规定予以拒绝,表示办卡满5个月统一按半年卡计费,半年卡售价838元,仅同意退还余款200元。
双方就退费金额分歧巨大,多次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法院审理
承办人围绕服务合同的解除以及健身房的退费规则能否约束消费者以及退费数额比例等核心焦点开展审理。
本案中,李某办卡时身体康健,无法预见后续患病、医嘱禁止剧烈运动的情形,健身服务具备较强人身依附属性,其已客观丧失使用健身卡的基础,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因此李某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另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事前未沟通、公示退费扣费细则,合同退费条款约定不明,健身房无权自行套用内部规定核算退款;健身房自行制定“使用5个月按半年卡高价扣费”规则,属于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依法应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克扣退款的依据。
本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为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开庭后迅速组织健身房经营者、李某进行了调解,逐条解读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指出其经营中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提前告知退费规则等不合规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健身房经营者当即退还部分费用,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售卖健身、美容、培训等预付卡时,应当主动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清晰列明服务期限、价格、退费条件、扣费标准等核心内容,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设置“一经办卡概不退款”“中途退卡高额扣费”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单方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消费者法定退款权利;消费者因疾病、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无法接受服务时,应当公平合理核算退款金额,不得借机大幅克扣预付款。
消费者在办理大额预付卡前,务必索要、留存书面合同、转账记录、健身房宣传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办卡时主动询问退费、转让、暂停服务等规则;若遭遇健身房不合理拒退、恶意扣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