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第七届委员会的换届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修订稿)》(详见附件)的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13日(共8天)。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如对《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修订稿)》有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一)书面邮寄:仅限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寄达。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5号(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55 (请备注“章程修订建议”)。
(二)电子邮件:gzweiquanjun@126.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章程修订建议”)。
感谢您对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支持!
附件: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CONSUMER COUNCIL(缩写:GZCC)。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绿色消费,推动消费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委、市政府领导,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指导本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在工作中与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部门,以及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部门和专业人士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协助与支持。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能,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合法权益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就消费权益保护相关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
(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揭露、批评,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六)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调查分析、投诉信息公示、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向社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状况、消费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等信息;
(七)监督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推动经营者积极承担社会主体责任,主动承诺诚信经营,促进行业规范自律。
第七条 本会在履职过程中,遵循非商业性、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度。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委员单位及个人;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委员单位和个人的增补和调整;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可通过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会领导研究决定。委员任期与全委会期限相同,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全委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形象;按时参加全委会及有关活动,审议会议文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向全委会通报本单位、本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三)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全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员不得以在本会任职的身份从事与本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全委会应当按照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单位被撤销或合并的;
(五)出现其他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由全委会审议决议产生。任期与本届全委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会议;
(二)检查监督全委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
(四)审定、签署重要报告、建议等文件;
(五)协调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会长可授权副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开展日常各项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本会办公室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办公室的人事、财务、资产等;
(三)统筹和指导各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部门开展工作;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办公室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律师团、专家委员会、志愿者等专业维权队伍,提供专业支持。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组织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