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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消委会 发布时间:2026-05-06 17:32:08

为做好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第七届委员会的换届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修订稿)》(详见附件)的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13日(共8天)。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如对《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修订稿)》有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一)书面邮寄:仅限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寄达。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5号(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55 (请备注“章程修订建议”)。

 

(二)电子邮件:gzweiquanjun@126.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章程修订建议”)。

 

感谢您对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支持!

 

附件: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656日

 

 

附件: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CONSUMER COUNCIL(缩写:GZCC)。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绿色消费,推动消费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委、市政府领导,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指导本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在工作中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部门,以及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部门和专业人士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协助与支持。

 

第二章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能,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合法权益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就消费权益保护相关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

(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揭露、批评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六)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调查分析、投诉信息公示、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向社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状况、消费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等信息

(七)监督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推动经营者积极承担社会主体责任,主动承诺诚信经营,促进行业规范自律

  本会在履职过程中,遵循非商业性、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度。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委员单位及个人;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委员单位和个人的增补和调整;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可通过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会领导研究决定。委员任期与全委会期限相同,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全委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形象;按时参加全委会及有关活动,审议会议文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向全委会通报本单位、本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三)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全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员不得以在本会任职的身份从事与本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全委会应当按照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单位被撤销或合并的;

(五)出现其他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由全委会审议决议产生。任期与本届全委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会议;

(二)检查监督全委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

(四)审定、签署重要报告、建议等文件;

(五)协调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会长可授权副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 本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开展日常各项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本会办公室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十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办公室的人事、财务、资产等

(三)统筹和指导各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部门开展工作

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处理本会办公室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律师团、专家委员会、志愿者等专业维权队伍,提供专业支持。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组织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本章程XXX日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