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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起纠纷 法院判合同无效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xiaoyang 发布时间:2016-07-28 16:52:06

随着网购的普及,“好评”成了消费者在网购平台“货比三家”的重要参照。然而,“刷单”行为却防不胜防。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两宗因“刷单”引发的诉讼,因资金问题起纠纷,商家和“试客”先后起诉到了法院。

“刷单”纠纷商家和试客告平台

据白云区法院介绍,该院于2015年6月1日及6月3日接连受理两件起诉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合同纠纷案,原告分别是商家赵某、试客刘某。某网络公司开设了“试用联盟”网站,即“刷单”平台,为商家及试客提供服务。案件审理时,某网络公司开办的试用联盟网站已停止运营,该网站已无法登录。

该平台的运作方式是,商家在向平台交纳保证金,经网站审核后发布商品试用任务,商家在网站发布任务即与平台成立合同关系;试客在网站领取试用任务即与平台成立合同关系。

试客根据网站链接或指定搜索方式进入商家网店,购买指定商品并支付货款,其后商家发货,试客收货后给好评并作出试用报告,该试用报告经网站及商家审核通过后,试客领取提成。

赵某与刘某分别因款项纠纷,将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均为无效。试客、试用联盟网站、商家之间为了“刷单”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其合同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种合同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于是判决某网络公司返还商家赵某已支付的款项9460元。而试客刘某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款,是向商家支付,并非向网络平台支付,于是驳回其诉请,其可以与商家协商或另寻法律途径。

法官提醒:商家刷单属欺诈

法官表示,试客、试用联盟网站、商家之间为了“刷单”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其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规定,其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从商家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赵某在试用联盟平台上发布任务通过试客的刷单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还与其他商家之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

从试客角度,刘某明知商家在其网站平台发布试用任务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试客“刷单”提高信誉,其仍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商家发布任务提供便利,通过在该平台领取任务从而与商家达成虚拟交易,赚取佣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