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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万元加购照片当晚反悔 影楼半个月后强行“交货”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刘艺明 发布时间:2025-05-27 10:13:54

女子花1.2万余元加购精修照当晚就反悔,影楼在半个月后强行交付修完的128张照片,他们依据的理由是订单中有“不可退款”的条款。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认定影楼的行为属强制消费之举,判决影楼向消费者全额退还全部精修费用。

 

  2024年11月,刘某通过线上预约,购买了某摄影公司1398元的写真摄影套餐,套餐内包含24张精修照片。

 

  拍摄顺利完成后,刘某在选片环节加选了128张照片进行精修,为此另行支付了12800元。不过就在当晚,回到家的刘某越想越后悔。她觉得摄影公司在选片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于是马上通过微信联系该公司客服,要求取消加选照片并退回12800元。

 

  摄影公司不仅以加选订单约定“不可更换、不可退款”为由拒绝,还在15天后直接交付全部精修照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摄影公司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案中,刘某在与某摄影公司就增加精修照片达成合意后,当晚就向该公司提出无须增加精修照片,实则是提出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该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摄影公司在加选订单上注明的“不可更换、不可退款”属于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属无效条款。

 

  在刘某已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摄影公司单方坚持完成128张照片的精修并向刘某交付,相关工作成本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摄影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刘某提出解除承揽合同时已经产生材料费或劳务费等实际损失,故刘某无须对摄影公司进行赔偿。

 

  摄影公司以完成交付精修照片为由不退还相应费用,属强制消费之举,有违法律之规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