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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来源:广州市消委会 作者:xiaoyang 发布时间:2015-06-30 17:21:27

2014年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的元年,针对实施新《消法》在2014年投诉案件处理中的新情况,广州市消委会总结十个维权难度大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消费提示。

问题1:公共场所摔倒受伤,无凭无证维权难

【案例】张女士在住所的公共走道摔倒受伤,小区物管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后把她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张女士股骨骨折。张女士认为是物业公司清洁员拖地导致走道有积水,应承担医药费。但是物业公司却称事发地点恰是监控盲点,无法出示相关的监控视频。地面湿滑是因为正值“回南天”,非清洁人员拖地所致,而且物管公司在小区内已经张贴了提醒地面湿滑的公告。

【分析】前些年,此类纠纷多发生在超市、餐厅、商场等地。近年来,在酒店、银行、地铁以及物业小区内等公共场所意外摔伤而引发的投诉屡有发生。新消法新增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摔伤者大多是老人、病人、小孩,造成损害后医疗费用也较高,当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推卸责任,而我会在调解时常因证据不足、责任难以理清等问题,难以为消费者进行维权。

【消费提醒】消费者不幸在公共场所意外摔伤,首先要及时拨打120和通知家人,由于相应证据的缺失往往使得事实难以认定、责任难以划分,因此要有意识地保存现场证据,如用手机拍照取证、报警,或让到场的经营者现场确认等。其次老年人、小孩外出到公共场所,需家人陪同,最后要求经营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场所硬件的维护和加强日常服务的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消费环境。

问题2:以中奖为名“优惠”认购,流动摊位档主难寻

【案例】海珠区新岗中路某打着“中国移动促销活动”牌子的店家门组织路人免费“砸金蛋”抽奖,何先生围观时看到有人砸中一个金蛋中了“一等奖”,奖品是一部苹果手机。围观的人都蠢蠢欲动,何先生也不例外,抱着试试手气心理也参加了活动,没想到砸出了二等奖,奖品是以1000元优惠价购买“小米”系列手机一部,并且赠送500元手机话费。

店员在手机上安装了一个所谓“商聊”软件,称500元话费是这个软件的使用资费。何先生暗自高兴拿着奖品回家后,发现那部手机的标牌不是“小米”,是“凌米”手机,与小米手机并无任何关系,且在网上搜索零售价仅为200多元,这才觉得受骗了。

经查证,商家原来每天安排自己的人中大奖(俗称:托儿),实际上那些让你砸的金蛋里根本没有大奖,也就是说你运气再好也没有机会和他们(托儿)一样砸出“苹果手机”。 这实质就是商家以免费“砸金蛋”作为促销手段,并打着“中国移动”旗号,销售假冒伪劣手机。因此商家利用一些消费者“试运气、图便宜、凑热闹”的心理,变相销售一些质次价高的商品,这些商品以“奖品”的名义出现,但要求“中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即所谓“优惠认购”。

【分析】这样打着“中奖”旗号,让消费者付低价款购所谓“高质”或“畅销品”上当受骗的案例有不少。有人在荔湾区上下九路买了一条手链后抽中了一等奖,用一千元购价值“上万”元的玉件,后让专家鉴定才知价值只有几十元;有人在北京路免费得到一个杯子,看了别人杯子里只有十元或二十元的购物券,而她却中了一等奖,可享受买一送一的优惠,花了三千元买了二台足疗保健用品,付款回家后才发现上当受骗。《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虚假的优惠、中奖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属于本条明确禁止的行为,投诉人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提醒】路边流动摊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条件,加上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大都无法提供准确的商家名称和地址,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提醒消费者第一勿轻信街边摊点的抽奖活动,要确认清楚举办抽奖活动的经营者;第二要谨慎对待所谓的“中奖”,切勿抱着“以小搏大”、“有付出才有回报”的心理去交费领奖;第三要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凭证单据,记住摊位地址,发现上当受骗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勿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问题3:电视网络购物难以落实经营者的真实情况,以致消费者买时容易退时难

【案例】邓先生在收看南方电视台时,看到一则广告的宣传很诱人:用299元购买一部平板电脑,再花258元购买一个芯片卡后,就可享受免费上网和免费打电话。于是邓先生拨通了400开头的咨询热线订购,很快就收到客服电话,对方记录下邓先生的地址和联系号码。一周后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并付费557元。打开发现商品无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邓先生按照说明书上的电话拨打,该机则自动接驳到400开头的咨询热线,邓先生想进一步咨询如何使用,对方则挂机。其实该平板电脑根本无法拨打电话。

【分析】电视购物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但是由于其准入门槛低、中间环节微妙,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很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快递公司先付钱后验货的特点,消费者交钱后货物出现问题,快递员一概不负责,使得消费者只能再去联系售后进行协商。二是隐藏地址及委托生产。不向消费者透露公司地址,一些电视购物公司连注册的地址都是假的,事后往往因无公司名称、地址,造成相关部门无法查找。三有时广告上提供的是020区号的销售热线,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投诉单位地处广州,而实际上经营者却在外地。而想通过“400”开头的热线找到经营者更是难上加难,致使消费者维权时,很难查找到真正的责任方;四是电视购物以异地消费居多,消费者与订购地、商品销售地都不在同一区域,消费者搜集证据难度大。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广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如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作为电视购物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如果对刊播广告的内容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失的,电视台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电视购物是一种无店铺销售形式,消费者看不到商品实物。因此,首先提醒消费者如果采用电视购物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切莫因贪图便宜而掉进“低价促销”的陷阱,拒绝购买与实际价格相差甚大的产品;其次不要盲目相信以“400”或“800”开头的服务热线。尤其是上了年纪的人以为国家电视台播出的产品广告,又有全国免费电话就不会受骗上当。应事先了解并掌握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有无厂名厂址),并核实销售商、生产商是否为工商在册的合法企业等;再次是消费者要在收货时先验货,再付款,并记得索取并保留好物流单据等凭证;最后是要记录下电视购物广告播出频道、播出时段,有条件的消费者可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留存,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问题4:美容消费金额大,不签合同没发票维权证据不全

【案例】消费者吴小姐和尹小姐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到不同的美容连锁机构消费,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购买办理预付卡美容服务套餐,分别累计充值40余万和60余万元,但实际效果与推销时宣称的效果相去甚远。她们认为店家有欺骗和诱导行为,要求退回充值的款项时,遭到商家拒绝。在我会处理的调解案中,发现交付大额款项购买的美容服务竟然没有任何发票和合同,而只有一叠厚厚的银行刷卡单,到多个部门投诉都因没有证据而不予受理。经我会调解,虽然投诉得到圆满解决,但由于收集证据艰难、时间长,消费者身心都受到了很大伤害。

【分析】美容消费使用预付卡方式消费比较常见。《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开具服务发票,不签订合同,这种明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模式已成为了美容服务行业的潜规则,一切服务承诺都是口头的,由于美容服务的效果、持续时间、养护方式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同时商家为了推销服务,进行夸大效果的宣传。消费者如果不在事前书面明确相关服务的价格、效果、时限等信息,在达不到其预期的美容效果后无凭无证难以维权。

【消费提醒】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提醒接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1.办理美容预付卡时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余额、有效期、履行地点等关键因素;2.选择服务内容时,要事前了解清楚服务的真实情况,对于效果时限等尽可能书面约定;3.美容消费价格不菲,交易前要充分考虑承受能力,特别是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消费的,更要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防止引起其他生活纠纷;4.取发票或有效凭证;5.每次消费后要签名认可,并按阶段要求美容院提供个人消费流水清单复印件。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问题5:整形服务无标准,人身安全难保障

【案例】2014年3月13日,一位从东北专程来穗做美容整形的大姐来我会投诉,反映其在天河某美容整形服务机构做面部提拉(含眼角、两腮、下巴等多处小针刀手术),花费8万余元,术后发现与推销时宣称的相去甚远,到我会投诉,经调解后,其携带商家退赔的费用返修养。期间其多次和该美容院联系说术后出现面部两侧不对称,嘴角、眼角歪斜等问题。美容院答复是:不用担心还在恢复期。但过了大半年情况越来越严重,2014年11月她第二次飞到广州找到该美容院,要求解决并提出赔偿要求。在我会的再次调解中,了解到该投诉人修养期间在东北的一家美容机构又做了开眼角手术。消费者认为在开眼角手术前就已向该美容院反映过,脸部出现的问题与开眼角手术没有关系。美容院认为,开眼角手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前次手术的修养恢复,出现了二次损害,责任在消费者。通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解决协议。但造成脸部的损伤是否可以康复不得而知。

【分析】《消法》第七条赋予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现实中大小有名无名的“美容整形”机构和个体不计其数,不管有没有医疗整形的资质,都打着“要美丽请找我”的类似广告宣传,价格高低相差巨大。医疗美容整形医生由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经验和设备都要求较高,而现实从业者素质确参差不齐,加之整形手术必然存在医学上的风险,消费者如果对医疗风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认识,单凭美容整形人员的宣传就选择接受服务,就容易出现不可逆转的伤害。如上述案件中,消费者在已经造成损害后,还继续进行美容整形,使损害的责任认定更加困难,损害后向谁要求赔偿就成为难题。

【消费提醒】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1、美容整形有风险,接受服务要先想仔细;2、选择机构很重要,专业性、安全性都要充分考虑;3、相关责任要有约定,各种伤害的可能性要事前准备;4、发生损害要及时向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固定证据才好维权;5、多次整形手术相隔时间要寻求专业医生的建议,要美丽,更要安全健康。

问题6:老人被开“网银”不会用

【案例】82岁的李伯不懂电脑操作。三年前的一天到某知名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买了其推荐的一个短期理财产品。三年后李伯才想起,去取钱,发现“该笔理财的收益”比预期的低。李伯的子女到银行了解,银行的解释是:该笔理财是被人通过网银的方式转为了定期存款。对此,李伯表示不知情,不了解什么是网银,也不懂如何进行操作。

【分析】网上银行免除了要到银行排队的麻烦,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提供了生活上的便利。但是当客户是不会使用电脑或者是70、80岁的老人时,银行是否还应向其推荐该服务?经了解,各大银行对老人开网银都有不成文的规定,原则上不为65岁以上老人办理该业务。但是仍有少部分银行会极力向65岁以上老人或不懂电脑的人推销该业务,却又不充分告知消费者,使得许多人在不清不楚的情况下开通了业务。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一般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水平不高,他们大多不会上网,更不了解网银要如何操作。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银行应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对老年人,更要保证他们是在全面真实了解情况后才办理业务,充分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在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银行也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进行。而银行收集了客户个人信息后,如果业务发生变更,应通过收集的个人信息电话或短信多渠道去提醒。避免老年人记忆不好遗忘多年。

【消费提醒】首先作为服务行业,银行应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细则,明确具体交易和营销的规范,切实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如为不同年龄层的老人办理业务时,最好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具体的程序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同时银行应增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做好对老年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和及时沟通,必要时最好与其子女亲人联系并确认,以减少办理错误业务事件的发生。在此也提醒老年人不要轻信他人的提议去开通网上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后要保管好自己的U盾,不要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问题7:销售汽车扣押上牌凭证,捆绑保险潜规则不合理

【案例】消费者李先生于2014年9月份在某国际品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进口小轿车,支付全部费用提车后迟迟拿不到报关单等进口证明文件,无法在国内上牌;而另一些消费者在4S店全额购买了品牌轿车,提车后未能拿到汽车的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所购汽车也无法申领牌照。

消费者段女士在4S店订购一辆价值319230元的轿车,销售人员称只要在该店购车就可以享受一万元优惠。在签定合同时,商家告知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11350元的保险,才可给予总价的一万元的优惠。后来段女士提出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就说如果不买保险就不能给予原承诺的优惠。

【分析】汽车合格证,进口报关单等是机动车整车出厂产品合格及报关完税证明,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据了解,很多车行把“合格证”“进口报关单”质押给银行或担保公司来再融资。对于购车消费者来说,这些凭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投保等手续时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依据《产品质量法》、《消法》和《汽车三包规定》,经营者销售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址厂名等。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一定要检查汽车是否有合格证,进口汽车是否有进口报关单等证明文件,如经营者销售汽车时扣押“合格证”或“进口报关单”等证明文件,是违法行为。

捆绑销售在汽车销售方面比较普遍。据了解,大多的汽车4S店在销售时给予的“让利优惠”都是附带条件的,消费者在交纳订金、签订合同后才知道所谓的优惠需要捆绑保险、上牌、银行贷款等,如消费者提出自行购买保险或上牌,经销商就会告知将减少让利优惠,消费者只能无奈接受。经销商以上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消法》赋予消费者享有充分了解商品及服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选择权)。

【消费提醒】消费者签署汽车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是否有关于合格证等文件的交付时限约定,并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销售价格是合同最关键的交易因素,但并非仅仅表面上的数字,相关附加条件要仔细衡量(如经销商收取两到三千元的上牌费,实际上是上牌服务费,上牌费只是一百多元)。对于变更部分合同是否会影响价格最好书面约定。

问题8:解除贷款合同,银行审核期间利息由谁付不明确

【案例】消费者小黄刚参加工作不久,因工作需要于2014年5月底,在华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英语培训班,其想通过贷款付学费。向该培训机构提交了有关资料后,由该培训机构全程与银行沟通办理,最后培训机构通知小黄,因信用额度偏低,所以申请了组合贷款并获批,银行发放了40800元用于缴纳外语培训费用的贷款,小黄每月须向两个银行共还款1600多元,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且载明:如果学员需办理退学,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退学,学校可以作退费处理。上了第一节课后,小黄发现该课程设置不适合自己,于2014年6月起与商家协商退学。至10月底小黄才接到该培训机构同意退款的通知,其以为该培训机构同意退款,就已终结此事。12月23日,两家商业银行一直在追收小黄的学费和贷款利息,并导致了没有及时还款信用被记录污点。小黄不明原因,再次致电12315进行投诉。后经我会协调处理,12月28日消费者与培训机构重新签订退款协议,但退款流程期间的利息仍由消费者承担,为了尽快了结此事,消费者也只能妥协。

【分析】语言技能培训过程中出现的投诉问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11年的176件,上升到2013、2014年有232和320件,其中有关贷款培训费用的纠纷从3件上到18件,主要是消费者在1个月内提出退学退费后,因办理退费手续所需时间比预想的复杂和漫长而引发的纠纷。不说培训机构同意你退学需要一定的时间,只从培训机构向银行申请退款的流程就须时4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顺利的话从培训机构办理退费手续到最后银行同意结款就要2个月,什么学也没上到就至少白白损失了2个月的贷款利息。《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买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知情权;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消费提醒】部分刚毕业的大学生,经济实力较差,考虑问题简单,对参加培训机构的培训能达到何种等级或水平的量化标准等缺乏了解,更缺乏对银行放贷工作流程的了解。碰到问题,不知道怎样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证据,造成维权困难。我会提醒:首先要充分了解和考查培训机构的软件和硬件是否完备,培训课程是否适合你;其次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贷款缴费,特别要对解除合同进行约定,如从你提出申请到银行审批同意的耗时贷款利息由谁支付,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最后要把所有相关资料复印保留,以利于今后的维权。

问题9:预付款消费,消费者得不到服务,投诉无门

【案例】消费者马女士反映:其于2013年12月30日在贵州田园牧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广州大道南83号惠美商务中心603B室)购买蔬菜配送上门的服务,双方有合同,合同约定预缴8000多元,配送56次,至今仍剩下42次。2014年6月9日收到商家短信告知:因公司营业问题不再给予配送。 其曾多次联系商家咨询退款,但商家均不予理会。消费者廖小姐反映,其于2014年1月与贵州田园牧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订购一年的蔬菜配送服务,已交了2万余元预付费,2014年6月10日其收到该公司发出的短信:公司由于清盘不能再提供配送服务。其多次与该公司联系均无人接听。我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实地了解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了。消费者周小姐来电反映,其于2013年12月9日在越秀区中环广场发现广州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有机蔬菜活动,其和另外4名住户与该公司签定了配送服务合同,并每户人预交了5000元现金。合同签定后只要有需要就可拔打服务电话,蔬菜随时送货上门。至2014年12月,该农场已停止送货,联系不上。接到投诉后,经我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广州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声称并未与投诉人周小姐等签定交易合同,也未给投诉人送过蔬菜,是他人冒充该公司的行为。

【分析】上述案例中,预付费用的消费纠纷从大家熟悉的通讯话费、美容、美发、美甲、健身、餐饮、中介等服务行业,延伸至农产品的配送服务方面。消费者预订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目的是:有机安全,品多新鲜、方便快捷,一些不法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消费者仅凭推销人员上门花言巧语的推销,就签订了订购合同,服务时间长达好几年,预付款少则几千多则好几万。大部分消费者直到被骗还不清楚与他签定订购合同的公司经营地址在哪里,农业基地在哪里,所送来的 “有机”蔬果质量谁负责检测监管,如果商家违约,如何退赔等。《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就是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放弃了这种权利,发生受骗上当后,又苦于手上没有证据不知找谁寻求赔偿。

【消费提醒】由于对“预付款消费”的行为缺乏监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家投消费者所好,巧立名目,打着方便和优惠消费者的旗号,收取这样那样的预付款,一些商家最后因种种原因卷钱跑路的比比皆是。建议消费者在给付现金或者签订协议之前,对商家的信用情况,经营资质,服务水平、质量、能力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尤其要约定商家违约时,消费者应如何退回余款等细则。其次,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消费者凭证的收集和整理的工作,以便日后维权之用。

问题10:智能数字电视机,“三包”不到位问题

【案例】消费者张先生于2013年9月在某大公司购买了一台乐蜂牌48寸的智能数字电视机,该电视机既有普通电视的功能,又可以上网浏览、看电视,增加了电脑的功能。2014年9月底电视机不能开机使用,与商家联系后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告知其电视机电源板坏了,须付费180元维修。张先生立即查看说明书,找出国家“三包”条款:主要零部件3年,整机1年。询问维修人员,电源板是否属于主要部件,维修人员告知电源板不是主要零部件,坏了是要付费维修的。张先生很疑惑地向消委会进行咨询和投诉。

【分析】发现家电卖场各大品牌的液晶电视机都标榜着:智能数字电视机,有上网功能,内存处理器有4核和2核。销售标牌载明“三包”承诺:屏幕保修3年,整机1年。就是说:电视机的主要零部件只有电视机屏幕。据卖场人员介绍,这是厂家给予的“三包”承诺,问哪些部件是主要部件时,销售人员称不清楚,由厂家解释。

随后我会致电各大品牌售后热线询问智能数字电视机的“三包”承诺,都表示执行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家电“三包”规定。问及智能数字电视机主要部件有哪些,如何“三包”:“三星电子”表示电源板(背光驱动组件)、主板(网络、CPU、内存、高频调谐器)和液晶驱动板(显示屏、逻辑组件)均属主要部件,保修三年,“LG公司”表示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保修三年,而电源板和主板保修二年。其他品牌均表示除了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保修三年,其他部件超过1年保修期,维修都是要付费的。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已实施近三十年。三十年来 “规定”也做了修改和补充。2011年3月1日起,国家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目录中规定:平板电视机商品为等离子电视机和液晶电视机两种,“三包”有效期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其中液晶电视机主要部件名称: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多年来,各大品牌家电企业对家电 “三包”规定的实施一直比较到位。随着电子技术的高速发展,现今智能数字电视机功能也从只能看电视到电视、上网兼具,零配件也增加了如:主板、 CPU、内存卡等。因此,电视机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鉴定:这些新增的零配件损坏,需要付费修理的解释,消费者不能认可。必须指出,这些家电企业没有违反“三包”规定,只是打了一个法律法规滞后的擦边球,但造成智能数字电视机“三包”不到位的现象,我会希望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消费提醒】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机时,要了解清楚哪些部件属于主要零配件,最好让销售人员在单据或说明书上写明。籍新《消法》施行一年之际,我会向家用电器企业提出以下建议: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新兴电视机产品和传统电视机的主要零配件已不同,家用电器企业“巧妙”地理解和执行“三包”规定,只将屏幕作为主要零配件保修三年,明显不合理。由于智能数字电视机具有电脑的功能,因此电脑的主要部件也应纳入主要零配件范围(如主板、CPU、内存、电源等),并要在保修单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明,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损害,确保“三包”规定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