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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发布者应否担责
来源: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市消委会 作者:ad 发布时间:2016-09-05 11:24:28

案例:消费者周女士在“广州妈妈网”微信公众号看到5月16日发布的“六一”儿童摄影广告,于是向商家“美好时光”摄影店交纳了押金及拍摄费用498元,但7月发现该商家已经人去楼空,导致财货两空。且消费者发现该商家无照经营,5月4日已收到工商局的整改通知,消费者认为“广州妈妈网”作为上市公司,没有做好广告审查义务,为无照经营商家打广告,导致很多人因此被骗,要求“广州妈妈网”退回款项498元,但该网站态度消极。


分析:经查询12315系统,近期多位消费者反映,“广州妈妈网”(广州盛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儿童摄影广告,但并未审核广告主是否具有经营资格,现广告主“美好时光”摄影店被发现没有营业执照,且已经倒闭,消费者无法获取预订的影楼拍摄服务导致损失,相关投诉共有18件。由于“美好时光”摄影店已经人去楼空,消费者纷纷要求“广州妈妈网”承担退款责任,那么,“广州妈妈网”在该事件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广州妈妈网”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儿童摄影广告的行为,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广告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案例中,“广州妈妈网”受商家美好时光摄影室的委托,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商业广告,介绍和推销商业性儿童摄影服务,属于《广告法》所指称的商业广告活动,其行为受《广告法》调整。在该广告活动中,美好时光摄影室是广告主,“广州妈妈网”是受委托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其次,“广州妈妈网”发布的广告涉嫌是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广告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明知或应知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仍然利用广告进行推销,既与客观事实不符,又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满足了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交,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案例中,消费者反映“广州妈妈网”发布广告时未依照《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在“美好时光”摄影店没有提交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依然为其发布广告,吸引消费者向“美好时光”摄影店交纳押金及费用,导致该店收取大量消费者款项后人去楼空,根本不存在广告宣传的相关服务内容,该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


再次,如确认构成虚假广告,“广州妈妈网”需要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广告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对于本案的消费者而言,广告主“美好时光”摄影店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该店已经关闭,人去楼空,消费者难以向其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广告发布者“广州妈妈网”无法提供该店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事实上,本案例也触及了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一些未明确的内容。例如,《广告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在这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哪些证明文件,如何核对广告内容,《广告法》规定得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又如,目前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充斥着大量的商业广告和商业推广,本案例中“广州妈妈网”就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那么,微信等社交平台对于利于自身平台发布的商业广告是否负有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这些问题希望在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