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GUANGZHOU CONSUMERS COMMISSION
广州消费者之家
搜索
广州消委为大家 维权不分你我他
所在位置 > 首页 > 案例分析 > 正文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10:优惠时限没写清引发纠纷 消委会约谈酒楼化解矛盾
来源:广州市消委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16:15:33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一名消费者向荔湾区消委会反映,某酒楼的广告宣传称“11点后结账8.8折优惠”,他在该店消费250元,结账时酒楼以“过了下午2点”为由拒绝给予折扣优惠。消费者表示异议,他指出酒楼的宣传资料中并未明确说明折扣仅限于11点至下午2点之间,要求提供折扣优惠,并且认为酒楼的广告宣传对消费者存在误导。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荔湾区消委会迅速联系酒楼开展调查。酒楼方面认为,宣传资料中虽然未明确说明折扣时间限制,但到了下午2点已是跨过了中午,不能继续享受优惠,认为消费者提出的11点后任何时候均可获得优惠的说法是片面的,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荔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仔细查看酒楼的宣传资料,发现主要是由于酒楼的广告宣传未对优惠时限作出明确说明从而引发纠纷,于是约谈了酒楼负责人。在约谈中,工作人员指出酒楼的宣传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耐心沟通和法律宣讲,酒楼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消费者达成了调解,并于次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束以后,荔湾区消委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酒楼开展了广告和价格方面的法律指导,进一步指导市场主体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落实好明码标价,从源头上强化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例点评】

   

在处理消费争议时,荔湾区消委会始终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同时注重对商家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宣导教育工作,努力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广州市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只有在广告宣传上做到合法合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经营者在开展促销宣传时,要注意做到以下方面:

 

一、促销活动需明确标注限制条件(如时间、范围),并在消费前主动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经营者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的规定,经营者在对外宣传时,应当做到通俗易懂,并且真实、全面,否则容易因宣传内容不明确而导致消费者误解,引发消费纠纷。

 

二、 宣传广告的用语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避免歧义或者产生模棱两可的理解,必要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期限等有附加限制的,应当显著标明”规定,以及《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针对商家的广告用语,消费者可基于合理信赖主张权益,经营者应对名实不符的宣传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