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先生于2024年4月在某商场购买门窗一批,价值2万多元,6月13日收货后发现其中有一块玻璃没有开孔,导致当天无法安装。陈先生向商家反映后,商家通知工厂重新制作,但由于该款玻璃是夹胶玻璃,正常工期需要一个月,即使立刻补单也要等到7月中旬才能出货,这将直接影响到陈先生的整体装修进度。而且考虑到雨季来临,如果没有安装上玻璃,将会导致消费者房屋进水,破坏其他已经装修好的部分。陈先生非常着急,于2024年6月28日到天河区消委会寻求协助,希望消委会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天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聆听并记录了陈先生诉求后,又到店向商家了解整件事的起因经过。在与陈先生、商家三方协调,同时考虑避免因为安装延误可能造成消费者房屋其他损坏的基础上,工作人员建议商家先将原来做错的玻璃安装到窗户上,并继续催促工厂加急生产,等最后到货时再更换回那块新造有开孔的玻璃。商家起初较为犹豫,表示生意利润微薄、担心增加人力成本,希望等玻璃完工再重新安装。但在工作人员的多番劝说下,商家最后接纳了工作人员的意见,第二天为陈先生完成正常安装。陈先生也同意该方案。
本次的诉求协助于2024年7月中旬完成处理,经回访,消费者陈先生对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表示满意,同时对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处理表示认可。消费者2024年11月再次找到该商家,下单拆除玻璃护栏服务。考虑到拆除玻璃护栏只需要200元左右的人工费用,为打造品牌口碑和提升客户满意度,商家最终决定免费陈先生的拆除护栏费用。经过上述事件,商家与消费者陈先生之间已建立了良好的信任。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家不仅需承担更换、修理成本,还面临赔偿额外损失的风险。本案中,商家虽因成本问题犹豫,但最终通过消协调解主动承担责任,既履行了法律义务,也提升了品牌形象,很好地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有关经营者应当“快速响应消费者诉求,避免争议扩大化”的立法精神。同时,商户后续主动免费提供拆除服务,虽非法定义务,但通过增值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鼓励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解”原则,有助于经营者树立自身品牌良好形象,构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相互信任的桥梁,营造安心消费、放心消费、舒心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