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强化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品质,释放消费潜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心消费环境创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
第二条 为明确广东省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方法方式,标准要求,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主体为经营者,广东省区域内所有在流通领域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均可作为承诺主体。
第四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由省、市、县(区)消费者委员会倡议指导;行业协会组织推动;经营者自愿参与,自主实施。
第五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体现社会性、广泛性、公开性、公益性,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经营者自主决定参与承诺或退出承诺,并可在本规则基础上自行作出更高更多承诺。
(二)公开透明原则。活动内容、方式、程序、标准等均向社会公开,经营者的“放心消费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共同监督原则。广大消费者、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均可对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推动社会各界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 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内容包括“品质保证”“诚信保证”“维权保证”三方面,具体如下:
(一)品质保证。不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提供“三无”产品,不提供不合格商品,不提供来源不明商品,不提供过期商品,不提供缺陷商品,不提供侵犯知识产权商品。
(二)诚信保证。不作虚假宣传,不搞低价诱导;恪守服务承诺,履行合同约定;明码实价,明白消费;守法经营,诚信待客。
(三)维权保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提供便捷售后服务,高效处理消费纠纷,承担先行赔付和首问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消费投诉的调解。
第七条 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条件,作出更高更多、更有利于提高消费粘合度、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第三章 承诺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作出承诺或退出承诺;
(二)自愿作出更高更多承诺;
(三)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名义开展宣传,提升影响力和美誉度;
(四)被集中公示宣传和优先推介。
第九条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提交资料;
(二)自觉落实承诺内容;
(三)加强自律和管理;
(四)接受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五)积极宣传,提高活动影响;
(六)承担违反承诺或其他不当行为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组织职责分工
第十条 广东省、市、县(区)消费者委员会(含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下同)为“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统筹指导单位。各级消费者委员会按照全省放心创建统一部署,在省消委会指导下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各地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组织实施,在各级消费者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省消委会”)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放心消费承诺”活动,顶层设计活动规则标准,统一设制标识图案,组织开发全省公示、监督平台,指导各市开展承诺活动,监督考核活动效果,评估总结活动成效,组织开展统一集中宣传。
地级市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市级消委会”)负责联合并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组织实施本地区“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开展活动宣传推介,发动本辖区经营者积极参与承诺,监督承诺单位落实承诺内容,对县(区)消委会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进行统筹指导。
县(区)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县(区)消委会”)负责配合市级消委会开展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经营者发动、宣传推介、材料核实、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条件成熟的县(区)消委会可由市级消委会授权,组织实施本地区“放心消费承诺”活动。
各地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负责组织发动行业内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并在当地消委会的统筹指导下,按照本规则实施申报审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参与承诺方式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可通过省消委会官方网站(www.gdcc315.cn)或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也可直接向当地消委会申请或通过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所属街区(商圈)、电商平台、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集中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电商须有正规公开的经营网址),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人员和设施;
(三)经营项目面向消费者,且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密切相关;
(四)近两年没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或企业失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放心消费承诺活动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如通过网络渠道申报,可直接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件扫描件。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街区(商圈)、电商平台、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收集经营者信息进行集中申请,应对经营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集中报当地消委会复核确定。消委会直接受理经营者申请的,可委托行业协会或其所属街区(商圈)、电商平台、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进行核对,但须最后复核确定。
第十四条 复核确定后,经营者即获得“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称号,在市、县(区)消委会和或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指导下,制作“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公示牌(由省消委会提供统一模板,详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对外展示,也可将电子版在官网、网络销售页面展示。
公示牌的材质、尺寸、摆放方式不限,由经营者自行制作,但须在显著位置展示,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
第十五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制。市、县(区)消委会应加强对承诺单位的日常业务指导,不定期开展履行承诺情况抽查,及时确认更新承诺信息。
第十六条 全省统一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日期间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集中式宣传。
第十七条 省消委会在官方网站“广东放心消费创建”专栏,以及微信小程序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进行集中公示、宣传,并利用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
第十八第 鼓励街区(商圈)、电商平台、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承诺,创建放心消费承诺街区(商圈)、放心消费承诺电商平台、放心消费承诺农贸市场。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承诺”由各级消委会进行监督指导,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参与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可通过省消委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小程序进行监督投诉,反映意见,有关投诉线索由各级消委会跟进调查处理。
有条件的市、县(区)消委会要设监督热线,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反映渠道。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消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承诺单位进行具体监督,承诺单位在承诺期间有轻微违反承诺行为的,要及时指导纠正;被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销承诺:
(一)严重故意不落实放心消费承诺的;
(二)申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或企业失信“黑名单”的;
(四)因主观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被行政处罚或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
(七)落实承诺不到位、经劝导仍不改正的或一年内3次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
(八)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调解消费纠纷的;
(九)在消费者组织开展的消费调查中,消费者满意度低于70%的;
(十)经营者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撤销承诺采取摘牌(公示牌)和发布公告两种形式。情节严重的可通报行政部门、征信机构,建议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摘牌不服的,可向省消委会申诉,省消委会成立仲裁小组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须向申请单位申报,进行退出、变更等处理。各级消委会应及时在放心消费创建公示管理系统进行更新。
(一)拟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活动;
(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期限届满;
(三)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或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或被摘牌后,不得再以“放心消费承诺”名义对外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对于冒充公示承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放心消费承诺”活动实施全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相关内容由省消委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消委会解释。鼓励各地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落实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放心消费承诺”申请表
2.“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公示牌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