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GUANGZHOU CONSUMERS COMMISSION
广州消费者之家
搜索
广州消委为大家 维权不分你我他
所在位置 > 首页 > 市消委会 > 正文
未成年人网购宠物遭遇消费陷阱 消协组织法理结合为其挽回损失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消费者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15:30:01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欧阳女士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其未成年女儿在某电商平台商家的诱导下,绕过平台的监管进行私下交易,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购买宠物猫,家长对此毫不知情。此后,商家更是进一步要求支付猫粮费用才肯发货,因无力支付费用,其女儿才向父母坦白。家长知情后对其女儿进行责骂并与商家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其女儿得知被骗后情绪激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工单后,南沙区消委会榄核分会联系了欧阳女士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及其诉求,并迅速展开调查;同时耐心安抚情绪低落的欧阳女士,并多次关心其女儿的身心健康状况,提供心理疏导和建议。随后,榄核分会多次向商家进行普法教育,法理结合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成功帮助欧阳女士追回全部损失。欧阳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案例评析】

 

随着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宠物成为不少群众的重要情感寄托。但在“宠物经济”升温的同时,相关消费纠纷也频频发生。在本案中,欧阳女士的女儿属于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与风险防范意识,在商家话术的诱导下、在未完全理解交易性质和后果的情况下私自向涉事商家支付了宠物费用。而涉事商家在消费者绕开平台完成首笔交易后,进一步以“捆绑猫粮消费”作为发货条件进行要挟,诱导未成年人脱离平台继续进行交易,企图通过私下交易模式逃避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条明确禁止了商家将通过平台销售的行为“包装”成私人交易行为,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欧阳女士的女儿可主张卖方承担相应的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应注意:

 

一、防范私下交易陷阱。当前不少商家会通过短视频、微信朋友圈、淘宝店等方式进行宣传销售,消费者线上购物、付款时应提高警惕,通过正规网站或平台进行,切勿绕开正规交易平台进行私下交易、盲目听从商家指引,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二、强化取证和维权意识。要使得从平台引流后通过微信或其他渠道支付购买的行为,被认定为与平台内交易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举证。因此,消费者应当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清晰证明交易的性质和双方的身份。另外,家长也要引导未成年人主动学习网购的法律知识,提高甄别消费陷阱的能力。